苏州买房要付的“四金”指的是什么?
我打算在苏州买房,听说买房要付“四金”,但我不太清楚这“四金”具体是什么。想了解一下这“四金”各自的含义、作用,以及在买房过程中支付它们的必要性和相关规定,希望有专业人士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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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买房时提到的“四金”,通常是指定金、订金、诚意金和违约金。下面来详细了解一下它们各自的含义和相关法律规定。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如果开发商违约,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与定金不同,它不具有担保性质。从法律上来说,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在买房过程中,如果购房者不想买房了,订金通常是可以退还的。 诚意金也叫意向金,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它是购房者为了表达购房诚意而向开发商缴纳的一笔款项。诚意金不是定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当购房者决定不购买该房屋时,诚意金一般会如数退还。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购房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总之,购房者在支付这“四金”时,一定要明确它们的性质和相关规定,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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