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拆迁时的“四不”原则是指什么?


在拆迁过程中,“四不”原则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准则。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这“四不”原则: 首先是“证件不全不签字”。在拆迁时,拆迁方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一系列合法有效的文件和证件,例如拆迁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这些文件是拆迁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如果拆迁方不能提供齐全的证件,被拆迁人有权拒绝签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这意味着拆迁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证件不全很可能意味着拆迁程序不合法。 其次是“先补偿后搬迁”。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被拆迁人有权利在获得合理补偿之后再进行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充分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避免出现被拆迁人在未获得补偿的情况下就被迫搬离住所的情况。 第三是“评估不合理不签字”。房屋评估是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的重要环节。评估结果应当公平、公正、合理地反映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如果被拆迁人认为评估结果不合理,例如评估机构的选定不符合规定、评估方法不科学等,可以拒绝签字。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最后是“逼迁行为要抵制”。在拆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拆迁方采取不正当手段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的情况,如暴力威胁、断水断电等。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总之,了解并遵循拆迁时的“四不”原则,能够帮助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拆迁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