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什么?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诉讼管辖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这通常是因为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等因素,使得多个法院都与案件有一定的联系,从而都具备了对该案件进行管辖的资格。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这种管辖制度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也考虑到了与案件相关的不同地点的法院都有处理案件的便利性和合理性。其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这些条文明确列举了多种不同类型案件下多个法院共同拥有管辖权的情形。 接下来,说说选择管辖。选择管辖是指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从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多个法院中,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这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权,让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如方便诉讼、对法院的信任度等因素,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法院。一旦当事人选择了其中一个法院,该法院就获得了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则不再受理该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确保了在当事人做出选择后,管辖法院的确定性和唯一性。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紧密相关的。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多个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也就不存在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而选择管辖则是对共同管辖的进一步落实和具体化,通过当事人的选择,最终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得他们能够更灵活地参与诉讼,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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