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人是否属于执行第三人?
我在一场官司里遇到了执行担保的情况,现在法院在执行相关事宜。我不太清楚执行担保人在法律上的定位,想知道执行担保人是不是属于执行第三人呢?我很关心这个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后续执行的责任和义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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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人是否属于执行第三人,需要从两者的概念和法律规定来分析。 执行担保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供担保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也就是说,执行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会承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责任。 执行第三人,一般指的是执行程序中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外,因法律规定或特定事由而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等权利,这个案外人就可能成为执行第三人。 从概念上看,执行担保人主要是基于担保行为进入执行程序,其核心义务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承担担保责任;而执行第三人强调的是与执行标的存在利害关系。所以,执行担保人不完全等同于执行第三人。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执行担保人除了担保义务外,还对执行标的有其他利害关系,那么此时执行担保人也可能同时具备执行第三人的身份。但单纯从定义而言,二者不能简单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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