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政行为?
我不太清楚在行政方面,哪些行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哪些是不可以的。我遇到了一些行政机关的行为,不确定能不能去起诉,想了解一下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政行为到底是怎么定义和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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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当你觉得政府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做的某个事情损害了你的利益,你可以到法院去告他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比如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等等,这些情况对应的行政行为就是可诉行政行为。 不可诉行政行为则是指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的行政行为。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这些行为通常具有特殊性,有的涉及国家整体利益,有的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等,所以不适合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区分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政行为,关键在于看该行为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如果在遇到行政行为时不确定是否可诉,可以对照相关法律条文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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