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诉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我最近和政府部门有点纠纷,想去法院起诉,听人提到可诉行政行为,不太明白这到底是什么意思。我就想知道什么样的行政行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它有啥标准和范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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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诉行政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 这里的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主动做出的一些决定,比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有职责去做某件事,却没有做,像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可诉行政行为做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十二条列举了一系列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例如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等等。 不过,也有一些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些行为因为其性质特殊,不适合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关键要看它是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以及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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