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我想提起行政诉讼,但不确定哪些事情法院不会受理。我遇到了一些行政方面的问题,想知道具体哪些情况是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里的,这样我就能判断我的事情能不能去法院起诉了。
展开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单来说就是法院能够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个范围内的行政案件,法院才会管。下面给你介绍一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并给出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是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比如宣战、媾和、签订国际条约等,这些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国家性,通常由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 其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也不在受案范围内。这些规范性文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它们的制定和发布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法院不受理对这类行为提起的诉讼。 再者,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同样不属于受案范围。这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这类行为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 最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也不在受案范围内。这意味着对于某些行政行为,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最终的决定权,当事人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对此有明确规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