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我想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太清楚哪些情况是法院不会受理的。我之前遇到过一些行政部门的行为,不知道是不是能告到法院去。我就想知道具体哪些选项是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免得我白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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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指的是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个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才会进行审理和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首先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重大性,通常由国家的最高决策机关来决定和实施。例如,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与其他国家签订外交条约等。这些行为主要由政治途径或者其他方式来监督和处理,不适合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其次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些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比如政府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这类行为,一般是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如立法监督等进行审查和监督,而不是通过行政诉讼。 再者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的组织、管理和纪律等方面。例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这类行为的救济途径通常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申诉、复核等程序,而不是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当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最终裁决权时,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某些涉及出入境管理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裁决是最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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