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范围。有些事项是明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首先,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在受案范围内。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宏观性,主要由国家的政治机关负责决策和执行。例如,国家之间的宣战、媾和等行为,这些行为通常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国际关系的角度出发做出的,法院一般不会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 其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也不属于受案范围。这类规范性文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影响范围广泛。比如政府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的总体性文件,它是面向整个城市的,而不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人或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再者,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也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这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例如,行政机关对某个工作人员进行升职、降职或者奖励等决定,这些主要是基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规则和工作需要做出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 最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同样不属于受案范围。有些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最终的裁决权,这意味着对于这类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涉及出入境管理的特定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裁决是最终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