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简单来说,就是法院会管哪些行政方面的“官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首先是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这就好比商家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了,如果商家觉得这个罚款不合理,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其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比如某人被公安机关错误地限制了人身自由,他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者,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比如有人申请开办一家企业,提交了相关材料,但是行政机关一直不处理或者拒绝了申请,申请人就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比如两个村子对一片山林的所有权有争议,政府作出了一个决定,其中一方村子不服,就可以起诉。 还有,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例如政府要征收某居民的房屋,居民对征收补偿不满意,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比如公民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向公安机关求助,公安机关却不管,公民就可以起诉。 此外,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比如行政机关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决策,企业就可以提起诉讼。最后,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这些情况都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