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的范围,也就是老百姓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下面来详细介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战略性。比如说,国家进行的军事行动、与其他国家签订外交条约等,这些行为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做出的决策,通常由国家的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实施,不针对特定的个人或组织,所以法院不会受理对这类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其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也不在受案范围内。这类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了管理社会公共事务,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比如政府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的总体方案、某行业的管理规章等。它们影响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个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所以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相关争议。 再者,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同样不属于受案范围。这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手段。例如,行政机关对某个工作人员进行升职、降职、奖励或者处分等决定,这些行为是基于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内部行政关系,主要依据行政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和人事管理规定,不涉及外部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此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最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对外国人限制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类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这些行为是经过法律特别规定的,赋予了行政机关最终的决定权,目的是为了保障行政效率或者维护特定领域的行政管理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