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单来说就是老百姓能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下面为你介绍一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况。 首先,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是不在受案范围内的。国家行为通常是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等重大事项,是国家整体意志的体现。比如政府宣布进行军事演习,这是基于国防需要的国家行为,不能针对这类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 其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也不属于受案范围。这些规范性文件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适用于广泛的群体和事项。例如,政府发布的关于某行业的政策文件,它是对整个行业的规范,不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人或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再者,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同样不在受案范围内。这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方式。比如单位对某个员工进行晋升或处分,这是单位内部的管理决策,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 另外,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最终决定的权力,法院不再进行审查。比如,某些特殊的行政复议决定被法律规定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