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指的是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下这些情况通常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决策性。例如,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宣战、媾和等行为,这些行为是国家整体意志的体现,不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第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些规范性文件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比如政府发布的关于某一行业的管理规定,它影响的是该行业内的众多主体,而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个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第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例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晋升、降职、奖励、处分等决定,这些行为只影响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与外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 第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有些行政行为,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权力,当事人对这些行为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