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况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的范围。下面来详细介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况。 首先,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是国家对外行使主权、对内进行统治的行为。比如,国家进行的军事行动、与其他国家签订条约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其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也不在受案范围内。这些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例如政府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再者,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同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比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的升职、降职、奖励、处分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 最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类行为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最终决定权的行为,当事人不能再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作出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