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工资是怎么规定的?
我在一家小公司上班,到发工资的时候老板一直拖着不给,同事说这算恶意拖欠工资。我想知道劳动法对这种恶意拖欠工资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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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恶意拖欠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明明有能力支付工资,却故意不支付给劳动者。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里所说的“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如果是因为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或者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这些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如果遇到恶意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他们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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