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我最近和行政机关有点纠纷,想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但又不确定我的情况是否能起诉。我想了解下,在法律规定里,哪些案件是明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呢?不想到时候白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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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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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通俗来讲,就是老百姓能通过行政诉讼让法院来处理的和行政机关之间纠纷的范围。并不是所有和行政机关有关的事情都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有几类案件明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一类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通常是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等重大事项,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宏观性。比如,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进行军事行动等,这些行为更多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国际关系角度出发,不适合由法院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审查。 第二类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些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比如政府发布的关于某一行业的管理规定,它影响的是众多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人或事。对这类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通常由特定的监督机制进行,而不是通过行政诉讼。 第三类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主要是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例如,单位对员工进行的表彰奖励或者职务调整等,这些行为更多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务处理,通常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申诉等渠道解决,而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四类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当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最终裁决权时,意味着法院不能再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比如,根据一些特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某些特定事项作出的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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