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实和法律事件合称为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了法律事实和法律事件这两个概念,想知道它们有没有一个共同的合称,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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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法律事实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其实包含了法律事件。也就是说,它们并没有一个除了法律事实之外其他特别的合称。 法律事实,通俗来讲,就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情况。比如签订合同这个行为,它就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它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客观情况。比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这些情况的发生不受当事人的控制,但却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人的出生会导致亲属关系的产生和一些权利义务的赋予;人的死亡会涉及到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自然灾害可能会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等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依据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及普遍的法学理论,法律事实涵盖了各种能够对法律关系产生影响的客观情况和行为。它是构建法律关系变动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众多法律法规,都是基于各种法律事实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所以,从这个层面来看,法律事件只是法律事实中的一部分,它们统一于法律事实这个大概念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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