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渊源包括哪些?


法律渊源,简单来说就是法律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我们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从哪里来的。在中国,法律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次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再者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就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它对公司登记管理的相关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 然后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另外还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 最后是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