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不太明白这两个原则具体是啥意思,它们在实际的法律判罚中是怎么体现的?比如在一个刑事案件里,这两个原则会起到怎样的作用?希望能得到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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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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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都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则,它们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以及确保司法公正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将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原则。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意味着,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对行为人定罪和处以刑罚;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那么就不能给行为人定罪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例如,在古代有一些“腹诽罪”,也就是仅仅因为心里对朝廷有不满的想法就被定罪。但在现代法治社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没有法律规定心里的想法构成犯罪,所以不能仅仅因为心里有想法就给人定罪。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让公民可以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行事,不用担心自己的行为会被随意认定为犯罪。 其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说,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比如,一个人只是因为一时冲动,在与他人发生口角时推搡了对方一下,导致对方受了一点轻伤,和一个人有预谋地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重伤,这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是不同的。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前者的刑罚会比后者轻很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了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的情况,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相互配合的。罪刑法定原则为司法活动划定了范围,确定了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则在这个范围内,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合理地确定刑罚的轻重。这两个原则共同保障了刑法的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的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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