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的侵权表现有哪些?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你可以决定自己叫什么名字,用这个名字做各种事情,也可以按照规定去更改名字,别人不能随便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姓名权的侵权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这意味着他人无权强行要求你使用某个名字,或者阻止你更改自己的名字。比如,父母不能因为自己的喜好,在孩子成年后还强行阻止其更改名字;企业老板也不能强迫员工使用特定的艺名等。
盗用他人姓名。盗用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来实施某种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例如,在未获得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借款等。这种行为往往会给姓名权人带来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比如,张三盗用李四的姓名向王五借款,结果到期未还,王五就会找李四追讨债务,李四的权益就受到了侵害。
假冒他人姓名。假冒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并故意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与盗用不同的是,假冒更强调冒充他人的身份。比如,有人假冒知名作家的姓名出版书籍,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在社交场合冒充他人与他人交往等。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姓名权人的权益,还可能会对其名誉造成损害。
另外,恶意重名也可能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如果有人故意与他人重名,并且有损害他人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等不良动机,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例如,为了混淆视听、恶意竞争等目的而与知名人物重名。
当发现自己的姓名权被侵犯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姓名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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