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属于业主权利的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业主的权利作出了详细规定。 首先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通俗来讲,业主购买的房屋,屋内空间就属于专有部分,业主可以自由决定如何使用,比如自己居住、出租获取收益等。依据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其次是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例如小区的花园、电梯、楼道等都属于共有部分,业主共同拥有这些部分的权利。这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再者是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业主有权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事项。相关规定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此外,业主还有知情权。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最后,当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业主享有依法请求保护的权利。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侵害业主权益,业主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业主权利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业主应当了解并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