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处罚的竞合原则是什么?

我最近遇到了一个事儿,我好像同时违反了两个不同的行政规定,不知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我想了解一下行政处罚的竞合原则到底是怎么回事,在这种情况下,是会分别处罚,还是只按一个重的来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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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罚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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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竞合,通俗来讲,就是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一个主体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但这些违法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需要确定如何适用处罚的情况。 行政处罚竞合主要有两种常见情形。一种是一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也就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不同的行政法律条文。另一种是多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比如为了实施一个主要的违法行为,又实施了其他辅助性的违法行为。 对于行政处罚竞合的处理,我国有相应的原则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重复罚款,要是有多个罚款规定,就按罚款金额高的来。 不过,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除了罚款之外的其他处罚种类,比如警告、吊销许可证等,是可以分别适用的。而对于多个有牵连关系的违法行为,通常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裁量处罚。比如,如果这些行为可以独立评价,就分别处罚;如果有主次之分,可能会主要针对主行为进行处罚,同时考虑从行为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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