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准自首与特别自首是什么?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看到了准自首和特别自首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两者之间有啥区别。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这两个自首类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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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首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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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自首和特别自首都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自首类型,它们在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准自首,也被叫做余罪自首。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因为某一个罪行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像被拘留、逮捕,或者正在服刑的时候,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自己还没被掌握的其他罪行。这里的其他罪行必须是和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种类的。例如,某人因为盗窃罪被逮捕了,在关押期间,他主动交代了自己之前还犯过抢劫罪,这就是准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特别自首,是针对特定的犯罪主体和特定的罪行而言的。它主要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况。不过特别自首主要在一些特定的罪名或者犯罪领域有规定。比如在一些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特殊犯罪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就可能构成特别自首。特别自首体现了国家对特定犯罪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犯罪。 总的来说,准自首和特别自首都是对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的一种鼓励和认可,在量刑时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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