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自首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之前犯了些事儿,没被司法机关发觉,但是因为其他事情被抓了,期间我主动交代了之前的事儿。我听说这算特殊自首,想了解下特殊自首具体有啥法律规定,会对我有啥好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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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自首,简单来说,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这和一般自首不同,一般自首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里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其他罪行”指的是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 对于特殊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了其一定的悔罪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特殊自首需要严格把握条件。首先,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次,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就不能认定为特殊自首。 所以,如果您主动交代的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那么很可能会被认定为特殊自首,在量刑时会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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