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支配权分别是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支配权这些概念,感觉很模糊,不太理解它们到底是什么意思。希望有人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这几种权利,最好能结合生活中的例子,让我能更好地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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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和支配权是民法中几种重要的权利类型,下面为您分别解释。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某种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人自己做出一个决定,就能改变原来的法律状态。比如,在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自始无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下当事人享有撤销权,这就是形成权的一种体现。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特点在于它依赖于义务人的配合才能实现。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有请求卖方交付货物的权利,卖方有请求买方支付货款的权利。《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都涉及到请求权的行使。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当他人向权利人提出请求时,权利人可以依据抗辩权来拒绝对方的请求。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权利客体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比如,所有权就是典型的支配权,房屋所有人对自己的房屋可以自由居住、出租、转让等。《民法典》物权编对各种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的规定,就是对支配权的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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