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之间有什么联系?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这几个概念很模糊。我想知道它们之间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比如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它们是如何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了解这些联系对我理解法律关系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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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都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类型,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首先,支配权是基础。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比如所有权。当权利人拥有支配权时,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对权利客体进行自由支配。然而,一旦这种支配受到他人的侵害或妨碍,就会产生请求权。例如,甲拥有一辆汽车的所有权(支配权),乙未经甲同意将车开走,此时甲就有权利要求乙返还汽车,这就是基于所有权(支配权)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享有多种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请求权是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手段。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行使往往是为了恢复或保障支配权的圆满状态。当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相对人可能会提出抗辩,这就涉及到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如果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如诉讼时效已过,就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民法典》中规定了多种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 最后,形成权可以改变原有的法律关系,从而影响请求权和抗辩权的行使。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比如,合同的解除权就是一种形成权。当权利人行使解除权后,合同关系就会消灭,基于原合同产生的请求权和抗辩权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民法典》对各种形成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有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支配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现权利的手段,抗辩权是对请求权的对抗,形成权则可以改变原有的法律关系,进而影响其他权利的行使。它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民事权利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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