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刑事诉讼中针对特定案件类型、特殊犯罪主体或者特殊情况所设立的专门程序,它与普通程序有所不同,目的是更妥善地处理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 首先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是专门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设立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在刑事诉讼中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这个程序中,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同时,还会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以避免对其未来的生活和发展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 其次是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在一些特定的公诉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这些特定案件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后,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还有缺席审判程序。这主要是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缺席审判程序保障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到案的情况下,司法程序依然能够正常进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另外,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个程序保障了公众的安全,同时也体现了对精神病人的人道关怀和妥善处理。 总之,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刑事诉讼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针对不同的特殊情况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有助于更公正、合理、高效地处理各类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