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与撤销权是什么?


代位权和撤销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它们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下面我们分别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两种权利。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别人欠了债务人钱,债务人却不去要,而这又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自己去帮债务人要账。例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甲却不向丙追讨,乙就可以代位向丙追讨。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则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并且这些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比如,甲为了逃避对乙的债务,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赠送给丙,乙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债权人保护自己债权的重要手段。代位权侧重于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的救济,而撤销权则主要针对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行使这两种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