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确立的三快一有利原则是什么?


劳动争议处理确立的“三快一有利”原则在劳动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来详细解释这一原则。 “三快”即快立、快调、快审。快立指的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收到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争议处理申请后,应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立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这一规定就是为了保证劳动争议能够快速进入处理程序。 快调是指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要注重调解工作,并且尽快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它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及时的调解可以避免争议进一步扩大,节省双方的时间和精力。 快审则要求仲裁机构或法院在立案后,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这一规定保证了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一有利”是指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因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律体系的核心目标。 总之,“三快一有利”原则旨在快速、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