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的不当做法有哪些?


在法律程序中,不予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不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不予立案的不当做法。 首先,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是常见的不当做法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如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材料后,明明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立案,这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例如,某些司法人员可能因为人情关系、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其他不当因素,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不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也是不当做法。司法机关在决定不予立案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按照这个程序要求,没有及时制作并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时没有说明理由,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不规范的操作,使得控告人无法及时了解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无法行使自己的申诉权利。 另外,对报案人态度恶劣、推诿扯皮,不认真审查案件材料也是不予立案过程中的不当表现。报案人在遭遇不法侵害后,怀着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前来报案,司法人员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报案。然而,有些司法人员可能存在工作态度不端正的问题,对报案人的陈述不耐心倾听,对案件材料不仔细审查,仅凭主观臆断就决定不予立案。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也可能导致一些本应立案的案件被遗漏。 最后,对于控告人提出的复议、复核申请不依法处理也是不当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如果司法机关对控告人的复议、复核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拖延处理,就是对控告人申诉权利的侵犯。 总之,不予立案的不当做法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遇到这些不当做法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检察机关申诉等,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