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移交检察院意味着什么?
我的一个案子现在被移交到检察院了,我不太懂这其中的门道。我很担心案子的走向,也不知道这对我来说是好是坏。我想了解案子移交检察院到底意味着什么,之后又会经历哪些程序,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希望有人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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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移交检察院意味着侦查机关已经完成了案件的侦查工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标志着案件从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这说明侦查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主要审查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内容。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若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外,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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