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在劳动法律领域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劳动者在遭受伤害后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和保障。简单来说,工伤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哪些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首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例如,一名工厂工人在上班期间,在车间操作机器时被机器夹伤,这种情况就符合此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其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认定为工伤。“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比如搬运、清理、备料等;“收尾性工作”则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如收拾工具、清理现场等。比如,一名办公室职员在下班前整理文件时,不小心被掉落的文件砸伤,就属于这种情形。 另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属于工伤范围。这里强调的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的伤害,例如保安在制止盗窃行为时被歹徒打伤,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患职业病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认定需要经过专门的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同样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比如,销售人员外出洽谈业务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就符合这一规定。 最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都视同工伤。 总之,工伤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劳动者在遇到可能涉及工伤的情况时,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