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


在我国法律体系发展进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则同时废止,但我们仍可从其内容来了解曾经规定的民事责任类型。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废止),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大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在一定期限内向乙交付一批货物,但是甲到期没有交付,甲的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侵权的民事责任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又可以细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比如,张三故意损坏了李四的财物,张三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则不要求行为人一定有过错,在某些法定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