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怎样的情况会形成诈骗未遂?


在征地拆迁中,诈骗未遂通常是指被拆迁户企图通过欺骗手段获取非法的赔偿金或者超出应有权益范围的利益,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得逞的情况。 具体来说,这类行为通常有以下表现: - **提供不实信息**:被拆迁户可能会夸大房屋面积、伪造建筑使用年限或者提交其他虚假证明文件,以期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例如,实际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却虚报为150平方米。 - **刻意掩盖关键事实**:比如房屋实际是近几年新建的,却声称是多年的老房子,以获取更优厚的安置条件。 然而,是否构成诈骗未遂,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 **行为的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被拆迁户的行为本身不符合实际情况且违反相关规定,就可能构成诈骗。例如,没有合法依据却编造虚假的房屋附属设施情况。 - **是否导致国家财产遭受实际损失**:虽然诈骗未遂没有实际骗取到财物,但如果其行为可能导致国家财产面临损失风险,也会被考虑。比如,虚假申报使得拆迁方准备按照虚报情况支付补偿款,只是在支付前发现问题。 - **拆迁方是否产生误解**:若拆迁方因为被拆迁户的欺诈行为而产生了错误认识,如相信了虚报的房屋面积并准备据此给予补偿,之后才发现真相,那么被拆迁户的行为更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未遂。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被拆迁户着手实施了诈骗行为,但由于被及时察觉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就可能构成诈骗未遂。 在实践操作中,为了防范和打击此类诈骗行为,拆迁方通常会加大审查力度并强化监管措施,对被拆迁户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谨的核实。若被拆迁户的行为被判定为诈骗未遂,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及相应的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