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协勤擅改网逃人员姓名,行为人构成何罪?


在探讨派出所协勤擅改网逃人员姓名行为人构成何罪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概念。网逃人员即被公安机关列入网上追逃名单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涉嫌犯罪且处于在逃状态,网上追逃是公安机关为了抓捕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 派出所协勤,是协助民警开展工作的人员,他们本身并不具备独立的执法权,其工作行为受到一定的规范和限制。协勤擅自修改网逃人员姓名,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多个罪名,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 首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协勤本身不是正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果其受委托从事查禁犯罪活动相关工作,擅自修改网逃人员姓名的行为,客观上为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提供了便利,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协勤在工作过程中,擅自修改网逃人员姓名,属于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若因此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脱追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后果,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重大损失,就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另外,还可能涉嫌包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协勤擅自修改网逃人员姓名,使得犯罪嫌疑人更难被识别和追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起到了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的作用,符合包庇罪的构成特征。 具体构成何种罪名,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协勤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司法机关会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的认定和量刑。所以,当出现此类情况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