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采用的刑事强制措施是什么?

我想知道在刑事诉讼里,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是有一定权力的,但肯定也有它决定不了的。我想搞清楚具体是哪种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没有决定权,能帮我详细说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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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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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刑事强制措施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公安机关在这些强制措施中的权限,进而明确其无权决定采用的措施。 首先,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有权自行决定并执行拘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里的传唤和拘传性质相关,而拘传是更具强制性的措施,公安机关可依职权决定。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自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同样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公安机关有权力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等。 然而,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虽然负责执行逮捕,但无权自行决定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采用的刑事强制措施是逮捕。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平衡,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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