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解决农村土地纠纷还可以找什么部门解决?


当法院不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时,还可以考虑通过以下部门和途径来解决。 首先是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是农村土地的权属争议,找人民政府是有法律依据的途径。比如,村民甲和村民乙对于一块耕地的边界有争议,他们可以先尝试自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就可以请求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进行处理。人民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然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其次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如果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等。例如,农户丙将自己的土地转包给农户丁,在转包过程中出现了关于转包费用的纠纷,他们就可以向当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另外,也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可以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虽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它具有灵活、便捷、成本低等优点,对于一些矛盾不太尖锐的农村土地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往往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比如邻居之间因为土地排水问题产生纠纷,就可以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总之,当法院不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时,当事人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类型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部门和途径来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