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哪些内容?


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相关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中,虽然《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但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并不直接规定于《民法典》,不过《民法典》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民事法律框架。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外观设计专利的概念。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新颖性审查是关键的一点。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简单来说,你的外观设计不能是已经公开过的设计,必须是新的设计。比如市场上已经有了普通方形的手机外观,如果你的设计也是一模一样的方形,那就不具备新颖性。 合法性审查也必不可少。《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也不能违反这一规定,比如设计内容包含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元素,是无法获得专利的。 另外,还会进行创造性审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这意味着你的设计不能只是在现有设计上做了微小的改变,而要有比较明显的独特之处。例如,同样是水杯,普通的水杯是直筒状,而你的设计是带有独特曲线和造型的,与现有水杯有明显差异,就更有可能具备创造性。 最后,还需要审查是否符合工业应用的要求。外观设计必须能够在工业上批量生产,不能只是一个无法复制的独特艺术品。如果你的设计只能手工制作,无法通过工业化的方式大量生产,那也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 总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满足多方面的条件,申请人应该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设计符合审查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