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问认罪认罚是什么意思?
检察院提审时问我是否认罪认罚,我不太明白这到底意味着什么。不知道认了之后对我会有什么影响,不认又会怎样,也不清楚这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有人能帮我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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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问认罪认罚,是指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通常表现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该制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规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基础。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选择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从宽处理包括实体上从宽量刑和程序上从简处理。在实体上,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在程序上,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这样可以加快案件的办理进度,提高诉讼效率。不过,认罪认罚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减轻处罚,从宽也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进行。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必须是在自愿、明智的情况下作出选择。如果存在受到暴力、威胁、引诱等情形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其认罪认罚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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