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留置是什么意思?
我在看一些法律案件的报道时,经常会看到‘留置’这个词,不太明白它到底代表什么。想知道在法律案件里,留置具体是怎么回事,它有什么作用和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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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案件中,留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简单来说,留置就是在特定情况下,相关机关有权暂时扣留特定的人或财物。 从人的角度来看,留置措施常见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采取留置措施。这些条件包括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留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被调查人干扰调查、逃避法律制裁。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从财物的角度来看,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维修,维修完成后甲不支付维修费用,乙修理厂就有权留置该汽车,在甲仍不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乙可以依法将汽车拍卖、变卖,用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维修费用。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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