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除了哪些呢?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有多种主要形式。 首先是继续履行,就是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表明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重要形式之一。比如说,甲和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已经支付了房款,但乙却迟迟不交付房屋,此时甲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其次是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有明确规定。例如,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进行修理、更换等。 再者是赔偿损失,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比如,因为卖方延迟交货,导致买方错过销售旺季,遭受了经济损失,卖方就需要赔偿这部分损失。 另外还有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所以,除了上述这些常见的违约责任主要形式外,一般没有其他被普遍认可的主要形式了,但具体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还是要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