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租赁合同中可以添加哪些免责条款?

我刚签了个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担心后续有些情况可能会有纠纷,想在合同里加些免责条款来保障自己权益。但不太清楚法律允许添加哪些免责条款,添加的时候有没有什么限制和需要注意的地方,想了解下这方面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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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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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不过,并非所有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可添加的免责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是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房屋租赁合同里,可添加类似“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受损,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条款。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依据此条款免除相应责任。 其次是第三方原因免责条款。如果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一方遭受损失,可在合同中约定免除责任。比如“因供水、供电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停水、停电,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这里虽然强调违约方要先承担责任,但在合同中约定因第三方原因的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有效的。 再者是正常损耗免责条款。对于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正常损耗,出租人可在合同中免除承租人的赔偿责任。例如“租赁期间,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磨损、老化,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符合常理和法律精神的,因为承租人在正常使用房屋过程中,一些设施的损耗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免责条款并非可以随意设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所以,在添加免责条款时,要遵循公平原则,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或者不合理地减轻自己的责任。 总之,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添加免责条款时,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保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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