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检察院退侦了会怎样?


在了解认罪认罚后检察院退侦的相关情况前,我们先明确几个法律概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而检察院退侦,也就是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认罪认罚后检察院退侦,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一方面,可能是案件的证据还不够充分,虽然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认罚,但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部分证据存在瑕疵、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者补充新的证据,以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新的事实或者情节,需要进一步侦查来明确。 至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一般情况下,退侦并不意味着量刑结果一定会变得更严重。如果经过补充侦查,证据更加完善,能够进一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并且犯罪嫌疑人仍然保持认罪认罚的态度,那么原来的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结果可能依然适用。但如果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不如实供述等情况,那么量刑可能会受到影响。 在退侦之后,公安机关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并将案件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会重新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补充侦查的结果,决定是否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如何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等。总之,犯罪嫌疑人在这个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侦查和审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