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撤三撤掉后会怎样?


商标被“撤三”撤掉后,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什么是商标“撤三”呢?“撤三”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商标被撤三撤掉后,原商标注册人将失去该商标的专用权。也就是说,从撤三决定生效之日起,原注册人不能再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否则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因为此时该商标已经不再受法律保护,其他人有权使用。 那么其他人能否马上注册这个被撤掉的商标呢?答案是不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原商标注册人恶意抢注,给市场造成混乱。所以在这一年的期限内,虽然原商标专用权已经丧失,但其他人不能轻易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对于原商标注册人来说,如果认为商标被撤三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在收到撤三决定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标在三年内有使用,或者有正当理由没有使用,那么有可能通过复审程序恢复商标专用权。但如果没有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通过,原注册人就只能重新申请注册该商标。不过在重新申请时,同样要遵循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并且要面临与其他申请人的竞争。 总之,商标被撤三撤掉后,原注册人失去专用权,其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随意注册,原注册人也有通过复审恢复权利或重新申请的途径。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注册人应当注意保留使用证据,以避免因“撤三”失去商标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