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撤三是什么情况?
我申请的商标被驳回了,听说有驳回复审和撤三这回事,但不太明白具体是怎么操作和规定的。想了解商标驳回复审撤三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它们各自的流程、条件是什么,对我重新获得商标权有没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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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和撤三是商标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首先来说商标驳回复审。当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时,商标局可能会基于某些理由驳回申请。这些理由可能包括商标缺乏显著性、与在先商标近似等。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就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这就是商标驳回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再来说撤三。撤三即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如果一个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正当理由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注册人合理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总的来说,商标驳回复审是针对商标驳回决定的救济途径,而撤三是对闲置商标的一种清理机制,它们在商标法律体系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对维护商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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