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和撤三是怎么回事?

我申请了一个商标,结果被驳回了,听说可以申请复审。同时我也担心别人会对我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撤三申请。我不太明白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和撤三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具体流程和条件是啥样的,想了解下相关法律知识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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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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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您分别解释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和撤三的相关内容。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这里的复审就是给申请人一个申诉的机会,让其可以进一步说明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简单来说,就是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这个商标提出反对它注册的意见。 商标撤三,即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让商标真正被使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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