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和质权会怎样?
我有个动产,之前已经给别人设立了抵押权,现在又有人想让我用这个动产设立质权。我不太清楚这样做之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也不知道这两种权利该怎么处理,想了解一下同一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和质权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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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动产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情况,我们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于同一动产上抵押权和质权并存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简单来说,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而质权是后来交付动产设立的,那么抵押权优先受偿;反之,如果质权先通过交付动产设立,而抵押权后来才登记,那么质权优先受偿。要是都登记或者交付了,就按照时间先后来确定谁优先获得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权利的行使有明确的顺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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