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后制订的方案债权人不同意该怎么办?
我公司申请了破产重整,现在已经制订出了方案,但部分债权人不同意这个方案。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是方案就不能执行了吗?还是有其他的解决办法?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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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破产重整后制订的方案债权人不同意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处理。首先,我们要明白破产重整方案是为了让企业摆脱困境、恢复经营,同时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一般来说,会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如果部分债权人不同意方案,但该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已经获得了法律规定的表决通过条件,那么该方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继续推进。例如,某一表决组中超过一半的债权人同意,且他们代表的债权额达到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那么这个方案就通过了。然而,如果方案没有获得通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如果再次表决仍未通过,并且符合一定情形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也就是说,即使债权人不同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也可能批准方案。此外,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规定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这意味着企业可能无法通过重整程序继续经营,而要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总之,当债权人不同意破产重整方案时,有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解决途径,以平衡各方利益,尽量实现企业的重生和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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