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仲裁条款但当事人未抗辩会怎样?
我和别人签的合同里有仲裁条款,现在对方把我起诉到法院了,我没提出有仲裁条款这个事。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怎么处理,对我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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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进行抗辩,这涉及到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白仲裁条款的含义。仲裁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条款。它体现了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自主选择,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我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未提出有仲裁协议的抗辩,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也就是说,当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没有对法院受理案件提出异议,就相当于放弃了原本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法院会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继续审理案件。 从法律后果来看,一旦视为放弃仲裁协议,当事人之后就不能再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要求将案件移交给仲裁机构处理。并且,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在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以保障自己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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