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仲裁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不予受理?

我和对方签了合同,里面有仲裁约定。现在出了纠纷,我本想去法院起诉解决,但又担心因为有仲裁约定法院不受理。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就想问问在有仲裁约定时,法院是不是真的就不会受理我的案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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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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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仲裁约定的情况下,一般而言法院会不予受理,但这也不是绝对的,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首先来解释一下仲裁约定,它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就是双方自主决定解决纠纷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仲裁约定是有效的,一方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通常是不会受理的。比如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之后双方真的因为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甲直接去法院起诉,法院在审查发现有有效的仲裁约定后,就会不予受理。 然而,仲裁协议也存在无效的情况。根据《仲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若存在这些无效情形,即便有仲裁约定,法院也是可以受理的。另外,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也无效,法院同样会受理。比如合同中只写了有纠纷进行仲裁,但没说具体的仲裁机构,双方又无法协商确定,这时法院就可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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